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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多利公司关于标准工业厂房对外公开招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0 阅读量: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将所拥有的标准工业厂房进行对外公开竞价租赁,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1租赁物(美多利科技产业园A型厂房)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新东方大道99号,总建筑面积5540平方米,厂房主体为单层结构。

二、租赁物范围

拟出租美多利科技产业园A型厂房,总建筑面积5540平方米。意向报名人可在招租公告发布后于2019910-19日(工作日)前往进行实地考察。

三、租赁物用途

1、只能用于机械研发、加工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以租赁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且必须符合开发区政府对进入开发区区域内的项目政策要求。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分租。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1年。

五、租赁底价

底价:厂房底价8/㎡·月。报名时,竞租人需上缴公司竞标保证金2万元,待预中标并经营项目通过开发区项目预审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转为租赁保证金。

六、报名条件

1、竞租企业应是企业法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报名。

2、竞租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必须属于连云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政府对进入开发区区域内的项目政策要求。

3、竞租企业无违法或不良信用(经营)记录,无债权债务纠纷。

4、竞租企业的相关经营证照齐全、有效。

5、竞租企业具有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能力。

6、竞租企业须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7、竞租企业和承租合同签署人应保持一致。

七、招租程序

1、对报名人的报名条件进行公司预审。通过预审资格的报名人,可以进入竞价环节。

2、通过公司预审的报名人必须按规定时间交纳的竞标保证金:贰万元。交纳竞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992017:30。竞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时须注明款项用途(包括报名人、报名项目名称)

竞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为:连云港美多利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开户行:江苏银行浦中支行

  号:11560188000078405

3通过公司预审的报名人,根据出租方通知进行投标报价。采取明标底价现场填写报价单,对租赁底价进行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预中标资格,如最高价出现并列报价,则采取多轮报价确定。所报价格低于相应标段租赁底价的,为废标。

4竞租企业取得预中标资格后,如取得预中标资格的竞租企业为非原租户,此经营项目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项目预审会通过,方得与美多利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对未通过项目预审会的竞租企业不予出租。取得预中标资格的竞租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美多利公司将经营项目上报开发区招商办,以备项目预审。

5、未竞得企业的竞标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不计息返还;未通过开发区项目预审会的竞租企业的竞租保证金在预审会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不计息返还;通过预审会的中标企业的保证金转为租赁保证金。

八、竞租人报名提交材料

1、填写清楚、完整的竞租资料。

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册地址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报名人提供的所有资料都要加盖公章。

5、报名时提供竞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回单。

九、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9920日上午9时起,截止时间至2019920日下午17:30时。(工作日)

()报名地点:美多利科技创业园商务中心2209室(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99号)。

()报名联系人:刘先生        手 机:13851200510

十、本公告合同所附的租赁协议(草案),为租赁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重要依据。

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草案)

附件2:租赁安全协议(草案)

附件3:房屋(场地)出租安全告知书(草案)

连云港美多利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2019910

附件1

标准工业厂房租赁合同(草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连云港美多利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                                 (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于乙方分别用于                     使用。租赁厂房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租赁房屋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区划要求,不得污染和影响周围环境;如果乙方违反约定,发生污染和影响环境的行为,乙方应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赔偿、费用、罚款及法律责任,并且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环保、消防、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等由乙方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解决、自行管理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园区的环境和物业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必须支持和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          日起至        日止。

2.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以上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洽谈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经甲、乙双方约定,厂房租金按每平方米人民币  /月计算,办公用房租金按每平方米人民币   /月计算,即厂房租金    元(    平方米*  /月·平方米*12个月),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以上费用含物业管理费水电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理。

    2.租赁费用支付采用先付后租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甲方厂房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逾期缴纳,每日按当期应缴纳租金总额收取2‰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且承租人需按照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合同签订时,乙方在付清当年租金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合同履约的正常运行,乙方签订时须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在合同期满后,乙方按约定退场、拆除其可移动资产且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 场所的使用和维修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有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完好无损地归还甲方。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和相关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或维护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使用或维护保养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赔偿、费用、罚款和法律责任。

3.甲方保证在乙方未擅自改动、添附设施物时,租赁物处于具体交付乙方时的使用状况,甲方已明确将租赁物现状告知乙方。如甲方对租赁物例行检查维护,应提前3日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的使用影响,但这不免除乙方自行维护、维修租赁物的责任。甲方已明确将租赁物现状告知乙方。

4.乙方如需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由乙方自行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甲方备案后方可进行,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物的转租和归还

1.乙方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出借、抵押于第三方,如发生转租、出借、抵押等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按年租金3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

2.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双方仍不能达成续租协议的,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乙方必须在3日内将租赁物恢复原状,乙方承担恢复原状相关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修、添附、改造等费用;如乙方逾期不予处理的,视为乙方放弃遗留财产所有权,甲方可随意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有关约定

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协商解决,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的拆迁,政策规划调整等原因,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及时处理租赁物内遗留物,并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做好环保、消防、安全、卫生工作。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活动,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政府对进入开发区区域内的项目政策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对甲方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4.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做到文明生产、合法经营,并与甲方签订《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协议》,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如乙方违反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损失赔偿、费用、罚款和法律责任。

5.乙方可根据自己经营特点合理装修和改造,但装修改造方案应提前报甲方书面同意,装修改造不得损坏租赁物的主体结构,装修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并由甲方无偿收回。

6.乙方应及时主动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如逾期不缴甲方有权按费用总额日5‰增收滞纳金,乙方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除按上述标准增收滞纳金外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7.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违约方按年度租金的3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8.合同无论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的,承租人必须在3日内搬出租赁物,将租赁物完整无损地归还给出租人。逾期不搬的,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遗留物。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租赁厂房范围内建造相关建筑物及固定设施,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无偿取得新建建筑物及固定设施的所有权。但因该新建建筑物及固定设施造成的损失及投入,仍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与第三人就该厂房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人身、财产等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发生本款所述情形的,甲方已经收取的租赁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其它条款

    1.乙方应当对本合同租赁价格保持高度机密,以保护甲方的利益。如果乙方泄露本合同租赁价格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年租金30%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书面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款项后生效。

5.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6.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法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附件2

租赁安全协议(草案)

出租方:连云港美多利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了 B1厂房西侧一层以及二楼部分办公楼以及4#公寓部分宿舍租赁合同。为加强租赁区域的安全管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质证明等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完整或虚假,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之间合同的履行。

3.、甲方要向乙方书面交清地下管网、危险源点和其他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所查情况,及时向乙方反馈。

5.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时,有权向乙方询问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指导或提出安全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6.甲方对辖区内所有租赁单位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加强安全管理 

7.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应急演练等),并建立相关培训台账。

8.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或排除。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之间合同的履行。

9.发现乙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乙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监、消防、质监等部门报告。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乙方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所有资质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影响和责任。

3.乙方入驻前要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及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乙方必须经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安全阀等应定期校验,严禁超压、违规使用。

6.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破坏甲方原有的设施,对场所的公用设施要自觉维护,一旦损坏将无条件赔付并及时恢复。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乙方必须对本单位人员、家属、临时用工、参观人员、装运人员等一切出入该区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进入本区域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严禁存放超过国家法定数量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非法化学危险品,如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或存放上述危险品,必须取得相关合法手续。

10.乙方对甲方现有固定的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对必须更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若私自接线,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拆除,有权拉闸停止供电。禁止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11.乙方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储存商品、货物的库房及生产车间严禁使用明火,不得用炉子直接取暖。车间、库房等场所严禁吸烟。  

12.乙方要按消防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完好使用。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在房前门前及道路两侧堆放商品杂物等。

13.乙方使用电焊切割等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按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切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体,出现事故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14.乙方在租赁期间,有需要在租赁场所居住的职工或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及时报告甲方。乙方对在租赁场所居住或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负责,发生伤亡事故时, 乙方承担全责。

15.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6.乙方在特殊天时(高温、寒冬、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在承租(承包)区域内加强防范应对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视事故严重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三、 附则:

1.本协议与双方所签订的相关业务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从           日至           日止。

3.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甲乙 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附件3

房屋(场地)出租安全告知书(草案)

                             

    为尽到我方告知义务,现将本场所的安全事项告知如下:

1.本场所现有设备及危险源点:本场所无设备

2.本场所用电负荷:贰KW

3.本场所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本场所周边环境风险低

4.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坚持每日消防检查、巡查,及时做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自查自改 

5.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门窗安装固定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保证防火间距、防火分隔、防火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不得私接电线, 大功率电器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  电动自行车应远离可燃物停放,充电时间不超过10 小时。人走时必须  关火  断电  关气 ”。 

7.不得违法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不得使用、营业 

9.注意其他应避免的安全隐患。

10.发生异常及时通知我方。 

                        

被告知方:                           告知方: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