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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0 阅读量:
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发生违章,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违章造成事故的,同时按照《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三条对安全稽查或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如未在本规定中对应列入的,公司有权根据违章性质认定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
第四条 被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稽查发现违章,参照集团稽查处罚标准。
第五条为保证安全稽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部门实行工作报备制度和检查互检制度。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
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公司范围内各单位和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或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稽查组织,并建立自查自纠与稽查处罚相结合的反违章体系。
第八条 各单位或部门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载。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各级稽查组织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严格执行“连带处罚”、“责任追溯”和“记分考核”制度,即:稽查发现违章,在处罚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同时,对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在现场的领导人员要进行连带处罚,对本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要进行责任追溯,对单位或部门及领导班子要进行记分考核。
第十条稽查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1),其中一份公司安全技术部收执,另一份交安全负责人(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收执。
第十一条违章待岗处罚由违章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与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待岗与复岗时间由安全技术部门提出并通知公司人资部门,违章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安委员会研究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待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有关待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或部门应每月上报一期《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展登记表》,并于每月23日前报上公司安全技术部。
第三章记分与处罚
第十三条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各分值对应的具体违章现象(见附2)。
违章处罚类别分为经济处罚、待岗、离岗、解除劳动合同四种。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记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处罚,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累计考核分值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稽查发现违章,每次均按以下标准进行记分与经济处罚。
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连带责任人员涉及到同一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的标准给予处罚。
一种违章现象涉及“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则按“恶性违章”标准记分。
第十五条对违章者,其考核分值达到2分者待岗一个月学习,待岗期间进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理论学习,并由安全技术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复岗;考核不合格继续待岗学习,两次考核不合格安全技术部有权建议将其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违章者受到待岗处罚后,其考核分值仍然有效;如继续违章,在原考核分值上直接累加。对考核分值达到4分及以上者,可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工作班成员三人或三人以下的各单位或部门,按照工作内容执行相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班成员三人以上,必须向公司安全技术部申请报备。三人以上六人以下工作现场要有一名班组长或技师在工作现场,工作班成员六人或六人以上的,工作现场要有一名所领导、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工作现场。
2、报备方式:报备表(格式见附3)上传集团综合信息办公平台。
3、报备时间:工作前一天上报资料,故障应急抢修即时上报。
4、工作没有实施报备,被上级稽查部门查处将对被查处单位或部门领导班成员按“严重违章”进行记分。
5、公司不定期组织单位、部门安全互查,对查出隐患的人员公司按照隐患的标准给予分值奖励,(在安全先进评选可优先)分值在一个年度内可累加,年底分值清零。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稽查发现违章,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溯,对单位或部门及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一)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恶性违章,给予违章记分2分处罚;并要向公司书面报告说清楚。发生2次恶性违章,给予违章记分4分处罚,离岗一个星期并到公司安全技术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恶性违章超过2次,每增加1次离岗一个星期,并到公司安全技术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
(二)单位或部门累计发生2次恶性违章,给予行政正职、书记违章记分各10分处罚并要向公司书面报告说清楚;恶性违章超过2次,每增加1次,给予行政正职、书记违章记分各10分处罚并要向公司书面报告说清楚。
(三)单位或部门每发生1次恶性违章,给予行政负责人、支部书记、分管领导各600元经济处罚。
(四)稽查人员每发现1次违章,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对次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并分别按照200元/分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五)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以及在现场的领导按照“标准分值×2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六)班组长担任工作负责任人(监护人)、专职监护人或在工作现场,被稽查发现违章,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并每次按“标准分值×3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稽查发现违章,对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对各单位或部门进行考核。
(一)各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严重违章,给予通报批评;发生1次恶性违章或2次严重违章,给予违章记分2分处罚;并要向公司书面报告说清楚,发生2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3次,给予违章记分4分离岗一个星期,并到公司安全技术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恶性违章超过2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3次,每增加1次离岗一个星期,并到公司安全技术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
(二)各单位或部门累计发生2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3次,给予行政正职、书记违章记分各10分处罚;恶性违章超过2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3次,每增加1次,给予行政正职、书记违章记分各10分处罚。
(三)单位或部门每发生1次恶性违章,给予行政负责人、支部书记、分管领导各500元经济处罚。
(四)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对次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并分别按照100元/分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五)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以及在现场的领导按照“标准分值×1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六)班组长担任工作负责任人(监护人)、专职监护人或在工作现场,被稽查发现违章,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并每次按“标准分值×2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各单位或部门自行组织稽查发现违章,每次按照“标准分值×5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以包代管的行为,对责任单位或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稽查发现的恶性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第二十条各单位或部门对自查违章及处罚情况应作好记录,并按月如实上报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隐瞒违章作业行为。对隐瞒违章作业行为,由公司调查部门按照恶性违章处罚标准给以处罚。
1、对发生的违章作业行为或其处罚情况不上报的;
2、有意隐瞒违章作业重要情节或降低违章等级的;
3、实际处罚低于上报的违章行为处罚标准的;
4、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提供伪证或躲避、阻碍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对举报的违章行为,各单位或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不含已查处的违章),按照“违章作业记分标准”的两倍分值对主要责任人员、次要责任人员及连带责任人员给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抵制违章者或举报违章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由调查部门按照稽查发现的恶性违章处罚标准给以处罚,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隐瞒违章作业事件或打击报复事件是由本单位或部门发现并查处的,公司不追究单位或部门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查实违章处罚执章不严,给予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6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章被记分的,取消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班组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取消“安全先进班组”评选资格;单位或部门违章记分累计达到20分,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800元经济处罚;单位或部门违章记分累计达到30分,给予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稽查人员,对查处的违章作业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稽查人员每人8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
附1:
处 罚 通 知 书
稽查部门: 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