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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涉6000余家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磅新规!

发布时间:2024-08-26 阅读量:
小额贷款公司又将迎来监管新规!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暂行办法》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特别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比如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还设置了不超过1年的过渡期。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重点内容一览:
●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
●规范外部融资。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
●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
《暂行办法》加强了贷款集中度的监管约束。其中明确了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即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还新增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规定。
据了解,“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主要考虑到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防范风险、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等。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根据过渡期要求,《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逾期率偏高,实践中也发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关停退出的情况。为此,《暂行办法》要求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九十天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同时,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严格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放贷专户,并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禁止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
近年来,消费者对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反映强烈。对此,《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专门要求。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其中,《暂行办法》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其中明确了五项禁止类行为:一是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二是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三是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四是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五是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来源:金融时报